(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十条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如只设执行监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相关内容可删除)第三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f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三十四条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
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五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
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二)引进新技术、新机具、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
f织经济、技术协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三)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