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三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f(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理事会提议;(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