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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地震极重灾县不得低于5000万元。单一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自然人资金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要委托一家托管银行,由小额贷款公司、托管银行和市州政府签订三方协议,由托管银行监督支付。严禁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金。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严禁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涉及国有或国有法人股的,在设立、变更、注销时应比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合格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从业人员的资格应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金融工作5年以上,信用记录良好。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第十条设立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其主要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负责审核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的信用状况,市州政府在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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