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夫妻一方的受赠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李君辉(男)与王韵香(女),两人都曾经有过一段不成功的婚姻。2003年3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底登记结婚。李君辉自幼父母双亡,与寡居没有子女的姑姑住在一起,2004年姑姑患重病,卧床不起,为防止自己的财产流落他处,姑姑与李君辉签订赠与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约定自己死后,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归李君辉所有。2005年年初,姑姑医治无效死亡。2005年5月,李君辉在下班途中,遇交通故,造成右腿截肢。后,肇方一次性赔偿给李君辉人民币20万元,这笔钱随后由妻子王韵香代领。2005年9月,李君辉出院。出院后,王韵香不断嫌弃李君辉的残疾,提出离婚。李君辉一时难以接受,但王韵香态度坚决,无奈下,李君辉遂同意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夫妻双方争议不断。王韵香主张李君辉受赠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自己有权分得一半;20万元赔偿款是两人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钱物,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她也有权获得一半。李君辉坚决不同意,表示受赠的财产和自己的赔偿金都应当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休,王韵香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要求分割财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双方离婚;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定,被告李君辉受赠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20万元均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行分割。
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的处理:第一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赠与合同所得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应当分割的问题;法律上,赠与合同的含义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受赠所得的财产,应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呢?答案是否定的。第一,分析李君辉与其姑姑订立的赠与合同,我们可以明显地现,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仅是李君辉,而不是李君辉和王韵香两人,因此,只有李君辉享有该赠与财产的所有权;第事,《婚姻法》第18条定:“有下列情形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可见,李君辉的受赠即使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法律也定了该受赠财产然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而且,即使李君辉与王韵香的婚姻关系一直持续下去,该部分受赠财产也不会仍李君辉的个人财产转变成李君辉与王韵香的夫妻共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