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对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大学生居民
医保医疗费用资料进行审核、存档管理,并向市医疗保险中心报送大学生居民医保住院、门诊重症医疗费用汇总表。第三十五条市医疗保险中心应在每月30日前,完成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
疗费用的账务处理和资料汇总,产生大学生居民医保住院、门诊重症医疗费用应付账,并于次月11日起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结算费用。第三十六条市医疗保险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大学生住院费用实行
定额管理,月度结算。市医保中心每月在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后,按下列公式与医院办理月度结算: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定额结算标准×90×月度内实际出院人次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医疗费用低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90的,据实结算。第三十七条市医疗保险中心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以及年度定点医疗机
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对预留定点医疗机构的质量保证金进行年度清算。第三十八条市医疗保险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大学生门诊重症医疗
费用按月度据实结算。
f第三十九条普通门诊资金。第四十条
市医疗保险中心在每年元月向高校科研院所拨付年度大学生
大学生经批准在本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
疗、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住院治疗,以及大学生休学期间、异地实习期间、寒暑假期间在异地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治疗结束的90日内,由高校科研院所持出院小结、医嘱、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交发票复印件)、住院费用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大学生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现金申报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每月1日至10日到社保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第四十一条社保处审核高校科研院所提交的现金报销资料时,对符合医保
规定的医疗费用通过医保结算系统进行输机和上传,产生大学生居民医保现金报销应付账,并于每月26日前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复核。第四十二条市医疗保险中心对社保处上传的现金报销资料和数据进行复
核,于次月5日产生上一月度的大学生居民医保现金报销应付账,并在11日至24日,对高校科研院所办理大学生医疗现金报销费用拨付手续。第四十三条高校科研院所在领取大学生现金报销费用时,应提供税务或财
政监制的收据和专用帐户,领取大学生居民医保现金报销明细表,并按该表明细将报销的医疗费用发给学生本人。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