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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转诊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往上一级别医疗机构转诊的,要补齐住院起付标准的差额。(二)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60。第二十六条大学生门诊重症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属医保基金支付部分
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大学生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第二十七条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所限
不能诊治的,可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应由转出医疗机构核准;转到本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高校科研院所报社保处核准;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高校科研院所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第二十八条大学生因紧急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在转院定点
医疗机构住院的,高校科研院所须在入院的7日内向社保处登记备案。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有关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九条大学生经批准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
医疗费用,结算时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办理。
f第三十条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大学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
用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含大学生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门诊重症和在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费用结算
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重症和住院治疗的,属于个人
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大学生收取;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中心进行结算。第三十二条大学生跨年度住院,只支付一次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在
每年的8月31日结清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所在年度分别计算。第三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大学生居民医保住
院、门诊重症医疗费用申报表和审核汇总表报社保处,并将相关医疗费用数据信息上传医保结算系统。第三十四条社保处应在每月2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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