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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业务操作办法》
各在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各区地税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推进在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了《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
为做好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居民医保)工作,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第一条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
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相关业务办理,执行本办法规定。第二章第二条参保登记和异动
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结算中心)负责全市大
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的制定,并对全市参保登记工作进行
f指导与协调。各社会保险管理处(包括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保处)负责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资料审核、人员增减异动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各高校科研院所首次参保应携带机构批文、法人证书、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所在区社保处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开户登记手续。地处远城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按全市统一安排,到指定的社保处办理参保登记。第四条社保处审核高校科研院所报送的资料后,为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基本
信息库,打印回执单,经高校科研院所经办人签字确认,发放用户名和密码。第五条高校科研院所在办理完开户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的电子格式要
求,对具有本校(院所)学籍的大学生采集其个人基本信息,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学生学籍名册(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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