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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档)报社保处备案。新生入学以及大学生转入时,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及时报送学籍名册。第六条各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大学生居民医保网上服务系统,为本校大学生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七条各高校科研院所在每年6月底前对当年毕业大学生在网上集中办
理停保手续。对转学、退学、出国(境)的大学生,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及时持相关材料到社保处办理停保确认手续。第八条大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需要变更的,由所在高校科研
院所统一到社保处办理订正手续;其他信息变更,由高校科研院所在大学生居民医保业务系统中自行订正。第三章第九条费用核定和征缴
大学生居民医保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20元,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
补助相结合。大学生个人每人每年缴费2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00元。第十条市地税局负责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的征收工
作。大学生居民医保费纳入市财政局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管理。
f第十一条
各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代收代缴参保大学生的医保费,并出具地税
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其中,低保和重度残疾大学生的医保费由高校科研院所给予补助并代缴。第十二条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医疗保险中心)应按照社会保
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要求,做好医保基金的预决算编制和会计核算工作。第十三条各高校科研院所应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办理大学生缴
费申报业务,根据大学生参保缴费情况,产生年度缴费信息,并提交社保处确认。第十四条心。第十五条市结算中心于每年9月20日、10月20日对社保处汇总资料进社保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缴费信息审核,并提交市结算中
行复核,产生大学生居民医保应收帐,移交市地税局进行征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六条市地税局根据市结算中心提供的大学生居民医保应收帐向各高
校科研院所开具税票进行征收。各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市地税局下达的税票,按时足额缴纳代收的医保费。第十七条市地税局应在医保费征收入库后,将入库缴款单和实收帐(含电
子数据)传至市结算中心。市结算中心核对完成地税实收数据后,将征缴信息传至市医疗保险中心做到账处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市医疗保险中心在完成实收数据做到账处理后,在系统中确认大
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第十九条武汉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在市劳动保障服务网上提供大学生个
人缴费信息查询服务,并负责大学生居民医保应用软件开发、网络和系统的日常维护等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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