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依据许可条件实施机关审批程序期限收费
一、
项目名称总项目: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分项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39条:“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
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下同)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令)。三、许可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四、实施机关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五、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条件进行现场评审。四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卫生注册证书或卫生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六、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评审组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七、收费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卫生注册登记的申
f请考核及证书费为500元。
附件:附件:1、提交材料目录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3份(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四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以及生产工艺关键部位的图片资料。
2、申请书示范文本:请见表格下载)申请书示范文本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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