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联营企业③直接或间接拥有报告企业的表决权以此来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④关键的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⑤上述③④中提及的个人直接或间接地拥有重大表决权的企业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包括企业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拥有的企业。
f二我国会计准则关联方的判定我国会计准则的36号的第4条详细列举了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①公司的母公司②公司的子公司③与公司同受一个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④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⑤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⑥企业的合营企业⑦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⑧企业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⑨企业的联营企业⑩企业主要投资人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三关联方的判定的差异性通过比较我国会计准则与IAS对“关联方”的认定可以看出二者存在以下差异①国际会计准则没有把报告企业的合营企业视为企业的关联方而我国会计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合营企业是投资各方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共同控制的企业我国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第3条规定“共同控制另一方构成关联方”。②我国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把与企业受同一个母公司控制的企业视为关联方但没有把与报告企业同受共同控制或同受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视为关联方而IAS第24号规定与报告企业同受控制的企业包括控股公司、子公司和伙伴子公司视为关联方“同受控制”的含义的范围比我国宽。在关联方的认定上IAS第24号第6条作了补充说明认为不能仅仅因为两个公司有一位共同的董事就确定其为关联方但是有必要考虑该董事在两个公司之间交易中影响双方政策的可能性并估计
f这种可能性的大小。我国会计准则对此则没有相关的解释。关于“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IAS的规定比较原则我国的规定则相对具体。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与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企业的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的是该个人的直系亲属即与该个人具有血缘亲属关系或婚姻亲属关系的个人非直系亲属则不在“家庭成员”之列范围上IAS比我国大。二、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比较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比较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从关联方交易的定义上看我国会计准则与IAS的定义基本相同。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