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21日财会字199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上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己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6月l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
f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