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f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