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及《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及《关于贯彻实施经修正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09〕102号)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执行。2核查运输船舶是否具有经营资格和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在2011年度有无违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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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3统计辖区内经营者及营运船舶的相关情况。4了解经营者2011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5结合本次核查,完成部分经营者《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具体要求按《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厅水字〔2008〕91号)执行。(二)核查工作分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核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1经部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从事省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由经营者所在地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查,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部水运局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视情况参加抽查。2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属各打捞局,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核查合格的,由部水运局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按管理权限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上加盖年审章并为其船舶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各中央航运企业、打捞局要积极配合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核查工作。请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下属企业的核查意见汇总后,统一到部水运局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3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内河个体运输户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的核查权限和形式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三)核查具体事项。1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核查报告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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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件1,含运输船舶营运证核查登记表和船舶管理企业代管船舶核查登记表),《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证明文件、安全管理体系证明文件、《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材料。其中《年度核查报告书》除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电子版。2为确保不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期间,可由核查单位根据需要发放《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