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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4条煤矿发生水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水害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水害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水害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5条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水害的防治与管理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6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防治水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防治水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防治水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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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领导责任。第7条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
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8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9条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组织编写年度水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不能够充分保证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二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1条总工程师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第2条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顺畅。第3条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项会议,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出现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全矿涌水量变化和防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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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计划。第4条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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