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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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目
录
一、矿长岗位责任制
二、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三、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四、技术科长岗位责任制
五、水文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六、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七、探放水人员岗位责任制
八、相关部门岗位责任制
九、测量工岗位责任制
十、绘图员岗位责任制
十一、储量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十二、地测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十三、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
十四、预报、跟踪管理、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
十五、防治水预测预报制度
十六、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十七、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
十八、地测防治水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十九、地测防治水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二十、设备和工具的使用、保管、发放制度
f一、矿长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煤矿防治水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防治水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防治水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防治水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第3条建立、健全符合防治水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4条保证煤矿的防治水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5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工作。第6条积极推广防治水新技术,开展防治水科研攻关第7条对煤矿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二、责任追究第1条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防治水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水害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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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分或罚款处罚。第2条未及时组织本单位水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
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水害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3条在下列生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