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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五)出租人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出租人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六)
第十四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一)租赁期间承租人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照本合同租金总额的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中途擅自提前退租的,应按合同租金总额的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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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赔偿。(三)承租人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日租金的倍
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五目约定期限的,按本条第一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承租人逾期归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自应交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还之日止,按日向出租人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五)承租人擅自对该房屋进行改建、装饰装修或添置设施设备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六)
第十五条合同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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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进行变更或补充。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
租人
份;承租人
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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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二)装饰装修情况
(三)相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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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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