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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文件精神,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惠企利民政策落地,加大公积金惠企利民政策的支持力度,现就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有关事项通知: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可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5本通知与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内容,按原通知继续执行。
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3月16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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