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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要求,有效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抓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1做好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残疾人等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出现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的及时予以临时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在原有保障标准基础上可按月加发保障金。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各市、县
2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各地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状况,将疫情期间陷入困境的先行予以临时救助,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责任部门:
f省民政厅,各市、县
3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建立贫困人口预警监测机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社会救助保障对象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范围。责任部门:省民政厅、扶贫办,各市、县
4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予以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病亡或患病导致劳动力丧失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对有劳动能力,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返岗复工,暂时出现生活困难的予以临时救助,短期原则不低于3个月无法改变生活现状的可纳入C类低保管理;已外出务工或返岗复工但仍提出救助申请的,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保标准等因素适当扣减在家隔离期间生活支出和就业支出成本。责任部门:省民政厅、人社厅、扶贫办,各市、县
5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低保、特困供养、下岗失业、优抚对象、困难大学生等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在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统一提高补贴标准基础上,有条件的
f地区可进一步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加发标准由市、县政府自行确定。责任部门: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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