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反申请的,以及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
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予以并案处理。仲裁期限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并案处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f第三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应公开开庭审理,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的或者当事人协议不公开审理的除外。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开庭审理争议案件,出庭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等有关材料,出庭人员未
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的,仲裁庭可以拒绝其出庭。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仲裁后至仲裁裁决前,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因被申请人主体有误、主
动放弃仲裁申请等原因而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准予其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中,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被申请人的反申请的,申请人的撤回仲裁申请不影响被申请人反申请的继续审理。第三十三条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需要通知第三人或者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期限从仲裁委
员会决定追加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三十四条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计算仲裁期间:(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二)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需要请示有关机构的;(三)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四)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专业性问题进行核定的;(五)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司法鉴定的;(六)公告送达的;(七)涉外案件,需要通过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送达或者外交途径送达的;(八)其他需要中止仲裁期间的情况。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恢复审理。第三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争议作出裁决的,应当书面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由其继续审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的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
理。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继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审理的,应当书面提出终结审理的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作出终结审理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