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案件为《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
议范围,其中第二条第(一)项为劳动争议,第二条第(二)、(三)、(四)、(五)项为人事争议。第三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二)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港澳台人员就业证》等就业许可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无国籍人发生的争议。(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发生的争议;(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股权、知识产权权益及利益分配发生的争议;(八)不应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f第五条
下列争议,不作为人事争议处理:
(一)事业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务任免、职称评审、执业资格聘任等发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