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第三方
贷款人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贷款人对抵押财产
的检查以及不妨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抵押人不因此免除前项中的义务,同时应对
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3、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贷款
人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抵押人垫付了赔偿金,则贷款人有权
向抵押人追偿。
第十八条抵押财产的保险
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
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
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
合同范本
f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法定抵押权行使期内至人民法院执行终结,当抵押财产
因保险事由毁损灭失时,贷款人为该保险赔偿金受益人及支配人。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本息和罚息,贷款人有权另行追索。
第十九条第三方妨碍1、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贷款人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2、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已在知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抵押人获得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抵押人应该就交换产权所得的房屋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重新设定抵押权。拆迁人对抵押人实行作价补偿的,贷款人对补偿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抵押财产的限制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资、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否则签署的租赁合同无效。对抵押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出租抵押财产,抵押人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承诺该租赁关系不受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权影响。第二十一条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