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F20110001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示范文本)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
制定
1
f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甲方(托修、托保方):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乙方(承修、承保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
二、维修保养范围:乙方负责下列建筑消防设施中的第
项建
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
1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消防给水
设施;4消火栓系统;5消防水炮系统;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气体
灭火系统;8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9泡沫灭火系统;10防烟、排烟设
施;11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12消防电梯;13干粉灭火设施;14移
动式灭火器材;15其他设施。(详见建筑消防设施名录)
三、维修保养期限:自
年月日时起至年
月
日
时
止。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
日内,双方如愿
意延长维修保养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2
f1认真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
2制定消防设施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负责消防设施操作的人员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3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少于6人,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8小时,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且均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4按照有关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值班检查、巡查、检测,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5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及时通知乙方修复,并承担违规操作造成故障和不及时通知维修发生的责任;
6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需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并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
7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根据需要及时更换配件,承担建筑消防设施换件和维修保养费用。
8乙方不按规定履行维修保养职责、出具虚假维修保养报告的,甲方有权解除维修保养合同。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1依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质并保证合同期内资质的有效性;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