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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答题纸
(20102011学年第2学期)
课号:学号:127A13A00课程名称:姓名:海上保险改卷教师:得分:
案例1:“上海人保”就“仲宇”轮的保险向原告“中福轮船”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别为一切险。保单“一切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保因碰撞、触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倾覆、沉没,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同时约定,对于船舶不适航(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造成船舶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仲宇”轮的船舶所有人为上海钟裕实业有限公司,船舶经营人为中福轮船,载重吨1300吨,核定舱载量为前货舱655吨,后货舱645吨,核定船舶设计吃水为艏吃水2973米,艉吃水3505米,平均吃水325米。08年4月25日,“仲宇”轮装载1260吨货物(前货舱约510吨,后货舱约750吨)从宁波北仑港出发驶往上海港,海事局签发了出港签证。船舶艏吃水290米,艉吃水360米,平均吃水325米。次日,该轮行至乌龟岛附近水域时沉没。其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海事处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于了望疏忽,对流压估计不足及操纵不当,船舶右舷中后部触碰水下障碍物,导致二舱破损进水,致使船舶沉没。中福轮船向上海人保索赔不成,因”而成讼。(1)中福轮船为“仲宇”轮的船舶经营人,对该轮是否具有可保利益?(2)该轮沉没原因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一切险承保范围?(3)该轮是否超载?是否可认为船舶不适航?(4)上海人保拒绝赔偿中福轮船船舶是否有理由?答:(1)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规定具有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前提。一般而言,船舶的所有权人对该船舶当然有保险利益。但保险利益不限于所有权,它泛指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福轮船作为船舶经营人,即是与船舶具有这种利害关系之人。中福轮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经营管理船舶,对船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同时也要承担经营管理船舶过程中产生的法律义务、责任和风险。船舶是其实现经营目的,获得预期利润的物质基础。船舶之损毁将阻碍其权益的实现,影响其法律上的地位,亦有可能使其对船舶所有人产生法律责任。所以,中福轮船与“仲宇”轮的保存或损毁有密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保险利益。(2)该轮沉没原因系触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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