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约807亿元,相当于同年国民生产总值的734,占同年财政收入的617;2009年,发生各类突发事件1996万起,死亡3320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32亿元,相当于同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49,占同年财政收入的1284。面对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全面部署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从总体上看,湖南省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方面仍然存在应急意识不够强、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措施不得力、制度建设不配套等问题。
f《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和授权,结合湖南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性立法。实施性立法是对实施上位法作出规定。一方面是对上位法不具体的条文作出具体规定;二是结合本省实际补充相关规定。因此,实施性立法原则上不照抄上位法条文。实施性立法未涉及的内容,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和突发事件含义的规定。
条文解读
f本办法规范的是湖南省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从而将应对突发事件的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活动均纳入本办法的调整范围。由于突发事件的应对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其一般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环节。(一)预防与应急准备是应对突发事件最重要的阶段预防与应急准备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通过政府主导和动员全社会参与,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消除突发事件隐患,避免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在突发事件来临前做好各项充分准备(包括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机构准备、应急保障准备等),来防止突发事件升级或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本办法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