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总则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
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
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
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f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
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
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二章第七条发票的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
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f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
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
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
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第十二条数量印制发票。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