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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休费的通知》的通知
社科94人字139号
1994年11月14日
院属各单位: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薪发〔1994〕4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解释:一、关于如何划定此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我院未参加1993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只增加了离退休费的人员。均属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关于如何执行离退休人员按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退休二、费我院工资改革后对离退休人员曾参照北京市京国工改〔1994〕第5号文件增加了平均离退休费。这次按人薪发〔1994〕45号文件增加的平均离退休费只是对具有行政职务离退休人员的若干档次比北京市标准增加5元见人薪发〔1994〕45号文件附表1、3而对具有专业职务的离退休人员与我院参照执行的北京市标准一样这次不再作调整。
f关于理解如果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三、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根据我院在职人员1993年工资改革的实际增资情况对离休人员执行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进行测算并制定若干标准见附表一。对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在正常增加离休费的基础上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新的职务工资标准再提高一个档差的离休费标准参见附表一、二。关于如何掌握职务不明确的离退休人员和退休工人增加离退四、休费的数额我院职务不明确的退休人员及退休工人仍按北京市京国工改〔1994〕第5号文件执行这次不再作调整。职务不明确的离休人员参照附表二执行如按未明确职务增加的离休费高于有明确行政职务标准的可执行较高的离休费。五、关于增加离退休费的具体规定一这次调整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于1993年10月起补发并请各单位填报《中国社会科学院1993年增加离退休费人员名册》。其中增加的离休费可计入离休干部按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每年增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自1993年度起执行并全额补发。计算方法为:此次净增资额×月12×2年1993年、1994年。二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后对执行我院低收入补贴的如超过补贴标准相应冲销补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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