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14年3月3日,多位权威人士透露,“规范和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有望被写入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这包含了两层涵义,一曰规范,此前属于“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将被纳入统一监管范畴;二曰发展,作为“普惠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互联网金融仍须鼓励创新。
0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最后1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行为人所筹集的款项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这样才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03、司法机关相关解释对p2p平台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暂且不考虑p2p平台自身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第一、第三条红线除外,即便纯粹从事点对点服务的p2p平台,因其自身属于信息发布平台,其法律定位属于广告发布者,只不过其发布的信息是金融供求信息,因此,也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对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已做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p2p平台,其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有两类,第一类是虚假广告罪,第二类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除了上述刑事责任之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上,p2p平台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p2p可能会对融资方给投资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04、浅谈P2P法律法规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法》、《若干意见》、法(经)发199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联营解答》)、法复[199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