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20113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对其进行了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现正在起草《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
f对广义民间借贷法律问题进行规定。一、P2P模式下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P2P模式下,出借方大多为自然人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故这里,主要对这两类主体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效力进行分析。(一)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合同法》以及《若干意见》对其效力进行了肯定。(二)不具有出借款项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一直以来,司法实务界采用了无效的认定标准。其法律规范依据是《联营解答》。该解答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但关于该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修改的呼声很大。理由在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一方有闲余资金,另一方有资金需求,出借方出借款项有利于融通资金,化解用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用资难问题,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出借企业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行为不宜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正因为此,近年来,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都有适度放开的趋势。但如何放开,还在探讨研究之中。《民间借贷规定》采取了有条件认定有效的思路。二、P2P模式下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一)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息保护。目前思路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具体而言,分为三种情形:(1)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2)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之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依据《联营解答》的规定,该类合同应认定无效,利息予以收缴。但由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理论认识的深入,《民间借贷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