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和挪作他用。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七条学校的支出管理以核算中心统一管理使用原则,任何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八条实行我校设一名报账员,由学校提名,经我校财务室审核后确定。学校
f再设会计、出纳岗位。报账员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拟定学校备用金数额。原则上任何票据先会计审批,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报县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审批,再去财政局审批,在使用备用金过程中要保持一定的数额,不得透支。
第九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学校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支出报销原始凭证(凭据)要合法合规,报销的原始凭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和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学校应严格按预算指标和预算项目办理款项的支付,不得出现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会计规范化要求和我县制定的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教职工因公出差、听课、学习培训等原因出差的差旅费开支,在严格执行教育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补充以下内容,一并执行:1驾驶私车出差参照同程公交车票予报销2组织领导和师生集体外出的应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并凭县人事局、教育局书面审批报告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学校无招待费的开支。第十六条学校一般性维修支出,必须根据学校需要及年初预算的安排,书面报告县教育局或有关上级单位级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第十七条学校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凡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和范围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对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拒付,不予报支。
f第十八条学校在处理各种支出时,要厉行节约。既要考虑事业任务的资金需要,又要合理使用资金,切实做到精打细算,减少浪费,堵塞漏洞,讲求支出的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上级部门拨入的各种专款要严格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报账。严禁将专款用于教职工福利等开支。
第二十条学校严禁出借资金,严禁为企业、个人或外单位提供担保。第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