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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将该项不良行为录入其信用档案系统,并在成都建信网www.cdci
.com公示。
第九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应当知道之日起5日内向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记分与处理
第十条
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制度,每项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依据其社会危害
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确定,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对应相应的分值。《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未作规定的不良行为,比照其中最相类似的表现形式和种类予以记录和记分。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8月、12月分三次对同类当事人
f不良行为记分进行累计排序,排序结果在成都建设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4个月。公示期满,排序情况自动转入历史记录查询系统及当事人信用档案系统。
上一次统计的累计分值不计入下一次统计,但将作为市场主体诚信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统计累计得分超过同类当事人不良行为平均分值1.5倍的当
事人,分别给予红色、黄色警示,其中,对得分较高的30%给予红色警示,但最多不超过20名,其余给予黄色警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色警示的当事人数量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一不良行为累计得分相同的。
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可直接给予红色警示的。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得分依其不良行为累计分数除以统计周期
内该企业在本市的在建工程项目数确定,其他当事人的得分依其不良行为累计分数直接确定。
本条所称“在建工程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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