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制
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员。
本细则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企业和执业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与记分
f标准表》见附件确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
示与处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与记录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建设局及其委托的招标监督、造
价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建设执法监察队伍等机构和单位是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机构和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其他部门、机构或行业协会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是否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市场主体被查实的举报投诉事项是否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认定。
记录部门可按照本细则,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停工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责令停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同时载入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f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四建筑业企业在分包工程过程中发生不良行为的,按照对建设单位相应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记分。
第八条
记录部门应当自不良行为认定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