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医务科审查,在医务科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在科室中推行,以此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三十九、医院将建立健全急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会;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四十、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原则;制定了诊疗护理流程的,还应当符合诊疗护理流程的原则;当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讨论。四十一、对患者实施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经验;严禁在医院实习的医护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四十二、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处理。四十三、病历书写。(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
f(二)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毁病历;
(三)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按《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要求进行修改;
(四)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
(五)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五章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处理原则
四十四、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十五、条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
第二节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初步判断
四十六、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了医疗诊治行为;(二)患者出现了明显的人身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达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等级的损害标准;(三)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四)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过错且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行为。四十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