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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校领导批准。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第二十八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二十九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三十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代管款项等。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种类款项,该类款项的管理原则为按实收取、按实支付、多退少补,不能有结余。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
f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九章财务清算第三十二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校高层领导会决议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三十三条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业务主管部门、校高层管理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三十四条学校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业务主管部门、校高层管理或其授权机构的审核批准后,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三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股东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三十六条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年度净收益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及学校股东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率、资产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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