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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合理分摊。第十七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学年度初由校高层领导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超预算支出项目,报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主任共同签字确认、由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第十八条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十九条学校的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章年度净收益及其分配第二十条年度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后的余额,学校为非盈利单位,年度结余应用于学校持续发展。第二十一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学校发展资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提取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及困难学生补助;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等等。各项基金的使用须在年度预算内做专项预算并报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剩余部分按国家相关规定,由校领导决定其分配方案或其他用途。
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二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
f种存款、应收及暂会款项、借款、存款等。存款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如下:一、房屋和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折旧年限为10年;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可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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