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孙某主观上没有杀害孙某军的有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不构成有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有意损害罪
被告人无杀人有意,要紧体现在一下事实和情节上
1、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受害人与被告人并不熟悉,仅仅只是见过两次,被告人在本案发生之前,甚至连被害人叫什么名字都不明白,只明白他姓孙。能够讲,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一直无冤无仇,没有矛盾和仇恨,完全没有理由杀害被害人。一般情况下,动辄就要置人于死地的情况非常少,杀人的可能性不大。如是那种素来积怨非常深,见了面争斗起来非致对方于死地为快的情况,杀人的可能性就大。显然,该案不符合后种情况,被告人缺乏有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2、被告人用到捅被害人属于临时起意,并无犯罪预谋。依照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当天吃宵夜的时候被告人以及被害人都喝了酒,在酒精的作用下,被告人的神智必定是受到阻碍的。同时在吃宵夜的过程中,又发生了被害人这边的人拿起啤酒瓶打人的事件。被告人作为一起吃宵夜的成员,亲眼目睹了这一情况,从而导致被告人对被害人一伙的行径内心深处是存在恐惧的。因此,当最终被告人坐在车内由于天黑误以为双方发生打斗之后,由于感到心慌才拿了一把刀下车的。同时本案中,被告人总共捅伤了三人,其中季新鹏、季新胜均为轻微伤。由此可见,被告人在捅人的时候,并未专门锁定目标要捅某个人,也没有明确要捅到哪种程度。从这一情况也能够看出被告人并无杀人的犯罪预谋,也没有有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3、从被告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尖头匕首的情况看,该凶器属于随手取得,而非蓄意预备。依照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徐峰的证言,被告人捅人所用的刀具是徐峰平常割茭白才会专门放在车里的。巧合的是,当天乘坐的车辆恰好又是徐峰的,这也不是被告人蓄意预备的。因此,被告人并无蓄意为杀人预备凶器的有意,不应认定为有意杀人。预谋杀人的,一般差不多上通过周密预备,选择最能致人死命的工具、最佳的作案时刻和地点等而损害案件,一般不需要做上述这方面的预备。该案案情符合后者的特点。
4、从实施打击的次数上看,被告人并未向被害人多次捅刀,发觉捅人出了情况之后就立即扔掉了手里的刀。而一般有意杀人案件,被告人不致被害人死亡是可不能住手的。依照被告人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