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在发觉被害人没有动静后,自己也慌了,主动打了110报警,同时咨询不人要不要打120,后来在发觉不人差不多着手将被害人送医后才放弃打120的。由此可见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有意,从其主动询咨询是否要打120的情节,也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意图。
5、被告人的下刀并没有刻意选择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是左腹部的一刀,应当认定
f为天黑情况下,被告人盲目出刀过程中顺手打击所致,其有意损害意图明显,有意杀人意图不明显。从本案季新鹏、季新胜两人均被本案被告人捅伤,然而两人捅伤的部位不一致,但所受损害均为轻微伤,由此能够推断,被告人孙某并没有有意要捅到被害人要害处致其死亡的有意。
6、从被告人行凶的地点来看,本案并不具备有意杀人的客观环境。被告人选择在双方多人在场协商债务的场合公开杀人,关于一个没有犯罪记录的一般人而言是难以让人置信的。倒不如讲,其酒后借着酒气以及关于双方打架起冲突后内心的恐惧,带着随手拿来的刀,对被害人实施的损害行为。关于在这种环境下行凶,身份是否会暴露,是否会遭到他人阻止而不能达成其愿,被告人事先全然没有任何心理防范。
综合以上6个方面的理由,辩护人认为依照本案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存在杀人有意,只能认定存在损害有意,依照刑法,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有意杀人罪,只能以有意损害罪定罪处罚。
二、被告人存在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明白自己捅人出情况了,当即打了110报警。在无法讲清楚具体案发地点的情形下,配合公安机关,还要求朋友开车将其送到新篁派出所的警务站。具有主动归案的情节,同时到案后如实交代其有意损害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应给予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关于本案的发生,被害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原本只是被害人与吴学泉之间债务咨询题引起的。当时一起在场的徐华一直劝解被害人,要求那个情况等翌日再处理。然而被害人坚持当天晚上要把情况处理好,同时在双方吃夜宵的时候,放任自己带过去的人用啤酒瓶打吴学泉的头。这一行为也导致被告人对被害人一行的做法存在疑虑,认为被害人一伙做事手段比较厉害,才会在误以为双方发生打斗后带上车里的匕首。从而引发了本案的发生。
四、关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节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孙某不是主犯,仅仅是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要紧作用的人员。本案中,被告人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