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在收到拆迁当事人书面鉴定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就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15日作出具体鉴定意见。第十条经专家委员会鉴定,原评估结果合法、规范、合理的,维持原评估结果。原评估结果有问题的,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应组织专家委员会作出具体鉴定意见.专家委员会具体鉴定意见作为拆迁管理部门行政裁决的依据。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经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鉴定评估结果存在问题的,原评估机构应当将费用退还委托人,同时承担鉴定费用;经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鉴
f定原评估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二条评估费、鉴定费收取标准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拆迁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一)擅自转让评估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二)违反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或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义务的;(四)不配合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五)其他不符合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情形。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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