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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文件武规拆字20027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拆迁实际情况,制定了《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并需要进行房屋评估的,适合本规定。第三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业绩、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结合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子以核准。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第四条拆迁房屋评估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接
f受拆迁房屋评估委托,应当核验委托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与委托人签定书面房屋拆迁评估合同。拆迁人应将拆迁评估合同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下得向其他评估机构转让受委第五条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托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布的房屋拆迁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向委托人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报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备案。第六条委托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需资料,井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第七条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只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不得用做其他用途。第八条评估机构在作出评估报告后,在需要时应向委托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解释房屋拆迁评估的依据、评估方法等有关技术问题。第九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提出鉴定申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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