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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评聘分离、分级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职改办〔1999〕11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及《关于下发<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暂行办法>的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现就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复核评审
1、调入本市工作的下列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提供正式调入手续批件、原评审申报表、原高级资格证书、2寸照片一张等材料,市职改办直接确认其高级资格并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不需再经本市相应评委(审委)会复核。
(1)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经国家部委所属院校及科研院所(含设计院)的高评委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特指主系列专业人员)。(3)上海市目前没有能力评审的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2、军队转业干部调入本市,其所持部队资格证书不需复核,单位可以择优聘任。
3、本市已实施只聘不评、以考代评的系列或专业,其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
f职务任职资格不再复核,由单位择优聘任。
4、其他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复核评审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改为“经考核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
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应按照《试行条件》的规定,并根据岗位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如下:(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4)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评聘分离、分级分类管理后,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需再经中评委(推荐小组)推荐。
四、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后,按照国家已下发的有关规定,对于取得下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如下:
房地产估价师(相当于经济师)造价工程师(相当于工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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