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农田项目,原则上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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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项目单位申报实施。
第六条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先建后补”资金原则上只用于可核查的实体工程建设,优先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设施建设。
1基地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项目。必须坚持集中投入,规模开发的原则。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种植(养殖)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能够核实实物工程量的水、电、路、渠等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最高实物工程实际投入资金的80;不能核实实物工程量的,如土地平整、除杂、品改、清淤等,按亩均投资额计算补助资金,补助比例不高于投入资金的20;新建栏舍补助比例不高于栏舍建设投入资金的50。
2加工及流通项目:新(扩)建厂房、仓库、购置加工、储藏、运输设备、环保设施及质量检验检测设备等形成项目单位固定资产的建设内容,按形成固定资产投入的比例实行补助,其中龙头企业为50,其它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70。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条“先建后补”项目按照“自愿申报、审核立项、自主建设、精准管理、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要求管理。1自愿申报。项目单位按照当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项目。申报时应提交“先建后补”项目申请材料和实行“先建后补”模式建设的承诺书,明确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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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投入的资金额度以及保证如期完工等事项。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政府补助资金。
2审核立项。“先建后补”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县级农发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建立县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项目库。市(区)、县级农发机构要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金自筹能力和项目建设能力进行核实,并对拟建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保留项目建设前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市级农发机构要对申报的“先建后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在同级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经审定批复县级机构并报省财政厅农发办备案。
项目单位应在收到县级农发机构项目计划批复20天内,按照项目计划批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级农发机构审核。县级农发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级农发机构审批。市级农发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同时报省财政厅农发办备案。
3自主建设。县级农发机构要和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自主组织施工,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项目财务账和档案资料,完整反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