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单字和已有的汉字相距不是很远,整体具有版权,但是不好说单字具有著作权。一审驳回方正诉讼,二审方正的上诉理由是,把“飘柔”这两个字放得比较大,看牙膏上的字是否一样,或具有独创性;如果牙膏上的字和这两个字一样,就是侵权,因为这两个字具有独创性。到现在为止,本案基本情况这是这样。
张平:非常感谢大会的邀请,我不代表任何一方。讲一下此前的背景。本案一审判决以后已经开过两个类似的研讨会,北大国家知识产权诉讼基地也召开了两次研讨会,我们事前已经有一些沟通,有可能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请了6、7位专家,没有媒体,主要是进行内部讨论。当时一审法院也去旁听了,高院和中院也参加了会议,其他的法院也旁听了会议。我们会议的出发点和刘老师的出发点是一样的,还是从基本的问题去讨论,我们不是特别针对这个案件本身,而是由这个案件引发一些问题,由计算机字库到字体再到单字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受到保护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如果应该受到保护,则应适用哪些法律?适用这些法律的时候应具备什么条件?根本的问题是知识产权
f法的保护课题到底应该界定在什么范围下?知识产权这个制度的设计应该关注到什么落脚点上?上次开会的时候我们也请了文字委员会的成员,还请了另外一家做字库的企业。我们是从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创意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位。知识产权报也开了这样的会议,会议上讨论计算机字库、字体及单字的保护问题。针对方正案,我们要考虑到它的请求,法院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要落到请求上,在请求的过程中还有证据的支持。如果针对一审的案件判决,必须拿出很多证据,包括程序上的一些问题。所以,我们的两次研讨会都不是非常针对案件本身,而是着重针对问题。目前在各国都没有明确排除字库或字体、单字都不给予法律保护。在没有排除这种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们不能说它不受保护。落实到独创性的讨论问题,字库有多种保护方式,比如可以把它做成一个电子数据库,作为计算机软件给予整体保护。对字体,认为它是一种风格,风格能不能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去?像美术作品,就有保护风格的可能性。字体或字体形成的风格,书法作品,和美术作品比较类似,所以最后还是落实到独创性的体现上。字体讨论的比较空,因为它确实是一种风格,比如进行字体的排列和组合、遵循某些国家标准的情况之下,可能它在数据库的保护上就受到局限。但是字体作为一种风格,这些具体化的单字应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