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f(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
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
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第五章第十六条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
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
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f第六章第十九条
关于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
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
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
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
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f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
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