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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集团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企业工作实际,特制定AA集团员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管理的暂行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连续工作”和“累计工作”的时间,均以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现在职的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员工)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按内部管理程序申请并享受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员工的累计工作年限以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累计工龄为准。
二、员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员工从本人符合工作年限要求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按国家规定执行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以上一年度单位对员工的考勤情况为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二)员工累计旷工2天以上或长期不在岗的(如已办理内退手续、单位安排待岗期间、因故长期离岗等);
(三)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四)员工请病假(含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按规定休医疗期时间)符合以下情形的:
f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含2个月);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含3个月);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含4个月)。
四、员工上年度因个人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不享受年休假。如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或给企业造成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处罚、人身自由受到限制10天以上或受到其它刑事处罚等。
五、员工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第一次享受年休假天数,按照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六、单位应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按同一时间段月年休假人数控制在员工总数10以内的要求,充分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制定所属员工的年度年休假计划,并在内部予以公示。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安排或累计使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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