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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抽样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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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321
国家对药品质量实行的监督抽验,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手段之一。药品抽样是药品检验工作的组成部分。顾名思义,抽验就是“抽样检验”。没有抽样就没有抽验。但不是随便怎么抽样都可以。只有按照科学合理的抽样程序进行抽样,使之在手续上合法,技术上可靠,程序上规范,才能保证随后的检验结果在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如何进行抽样加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药品抽样程序。
一、药品抽样工作的意义(一)体现国家对药品质量实行的技术监督国家对药品质量的技术监督,涵盖药品从研究开发到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一般来说,对上市前药品的监督是“事前监督”,而对上市后药品的监督是“事后监督”。事前监督做得好,事后监督就可省些力。但由于我国目前大部分药品生产企业未通过GMP认证,医药市场又比较混乱,因此,在大力推行事前监督的同时,继续加强事后监督势在必行。抽验是事后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抽验工作分为抽样和检验两部分,抽样是在实验室外直接面对被监督者进行的,具有很强的技术监督性质。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
f不仅要严格按照抽样程序抽取样品,以保证抽验结果的可靠,而且在必要时,还应根据监督需要检查相关的批生产记录、进货记录、售货记录和检验记录,索取有关资料。因此,可以说,抽样工作直接体现着国家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抽样工作的好坏关系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效能、执法形象和人民群众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成效的评价,不可等闲视之。
(二)为药品抽验工作提供合法、可靠的样品药品抽验结果正确与否,不仅取决于检验过程,而且取决于抽样过程,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首先取决于抽样过程。只有抽样过程为后续检验工作提供合法、可靠的样品,检验的结果才有意义,否则检验操作再正确、精密、规范,所做的仍不免是“无用功”,得出的结论仍可能是错误的。所谓“合法、可靠的样品”,是指:1、样品是由抽样人员依法深入被抽样单位存放药品的现场抽取的,而不是由被抽样单位以送代抽的;2、样品是在抽样人员不受被抽样单位或个人意愿影响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抽样程序抽取的;3、样品的品名、来源、生产单位、规格、批号明确,绝无发生混淆之可能;4、样品质量不因抽样和抽样后的贮运过程而发生变化,从而可以根据样品检验的结果对其所代表的一批药品质量作出判定。(三)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查处假劣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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