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全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绩效考核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局机关干部争先创优、开拓创新、拼搏奋进的精气神,完善干与不干、干好干坏、干多干少不一样的绩效考评机制,根据《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泰效能发〔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对象为局机关、直属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第三条全员日常绩效考核遵循依法合理、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注重实绩,责任共担、奖优罚劣,简便科学、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方法和内容
第四条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局全员日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长:陈忙耕,成员:吴卫宁、张连华、汪亚强、华正迁、刘红官、曹爱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具体负责全员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汪亚强同志兼任,副主任:黄蓉、陈耖、周啸天,成员:张丹、王靖。
第五条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考核、争先创优目标、内部管理、认可度评价等几个方面,并设定相应分值。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工作按季进行,年终根据季度考核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个人绩效得分(100分)=工作考核得分(60分)争先创优目标得分(15分)内部管理目标得分(10分)认可度评价得分(15分)
(一)工作考核(60分)。主要考核个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内容根据部门、处室绩效目标和个人岗位职责确定,每季度工作考核(15分)。各处室(单位)应根据《关于分解落实全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通知》(泰安监〔2015〕64号)、《市安监局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泰安监〔2014〕279号)、效能办部署的2015年绩效管理个性和共性工作目标等文件精神以及局月度办公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工作任务,并分解至个人,未列入工作计划的视为未完成。工作完成情况分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3个等次,权重分别为100、90和不得分。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完成情况由分管领导审定,处室(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各处室(单位)应当在局月度办公会后三天内送交下个月的《市安监局()月份处室(单位)绩效工作目标报表》及上个月的《市安监局()月份处室(单位)绩效工作完成情况表》至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计分。
(二)争先创优(15分)。主要鼓励各处室(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