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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4、劳保用品的使用规定1劳保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格,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挥劳保用品的作用,员工在领用的防护用品时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防止浪费。2为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工作时间应正确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护用品,因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免受事故伤害的最后一道防线,故作为安全操作规程中首要规定,经安全检查在工作时间内未使用相应规定的防护用品,按违章作业进行相应处罚;
f3基层干部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保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发放给员工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由员工个人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
4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5培训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在生产现场所需用的防护用品,由负责接待部门提供公用的防护用品。6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保用品,特别是安全帽;7员工改变工种应经综合办公室及安环部同意相应增减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自行变动;8凡员工脱离本岗位工作、学习、请假及发生工伤事故造成歇工3个月及以上者,其劳动防用品的使用期限应按实际歇工天数相应延长;9员工在内部岗位调动时,个人防护用品按标准调整。员工调离本厂,应按规定交回主要的劳动防护用品。5、防护用品的报废:安环部及员工应经常检查防护用品的有效性,不合格的、失效的防护用品一律不准使用,本着节约成本原则,需报废的劳保用品必须由安环部检查并强制收回后交经营部,方可更换新的防护用品,对于遗失和人为故意损坏的防护用品,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责任部门和班组实施处罚。五、考核及其他
f1、对于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员工,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所有劳保防护用品均为免费发放,在规定使用期内离职、转职等,应在离开原职位前交还所有劳保用品,出现废、损坏严重等情况者,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赔偿(例如工作服、工作鞋在员工任职七个工作日后发放,其界限为6个月,即如在六个月内出现离职等状况,应照原价赔偿。);
3、劳保防护用品在规定使用期内,凡出现丢失、损坏等意外情况,到安环部报备,并视情节轻重接受处罚,同时按进价赔偿;易耗劳保防护品,不允许随处乱扔乱放,违反者按照《现场作业人员管理奖惩条例细则》进行处罚。
4、凡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员工,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本制度自201八年4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修改权和解释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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