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
政办发〔2012〕51号),发展一批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满足县域内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三、改革县级医院的补偿机制通过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规范药品供应机制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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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一)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试点县(市、区)的县级医院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二)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供应。试点县(市、区)的县级医院配备使用的药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全部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提高县级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原则上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5。2012年12月31日前,县级医院所用基本药物,按照“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双信封制”的要求,实现省级集中采购。省级卫生部门负责确定县级医院常用药品,常用药品参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办法分步骤进行集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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