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26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1022【实施日期】2012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2〕6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12〕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鲁政办发
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2〕32号),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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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总体要求坚持县级医院公益性质,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按照患者总体负担不增加、医疗合理收入不减少、政府和医保可承受的原则,统筹推进医院补偿机制等综合改革。通过推进改革,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县级医院运行效率,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建立起富有活力、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新机制。促进试点县(市、区)的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二、合理配置县域内的医疗资源(一)明确县级医院功能定位。县级医院主要为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推广应用适宜技术;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危急重症病人救治和部分重大、疑难疾病接诊、救治和转诊等;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二)优化县级医院的布局结构。政府在每个县(市、区)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按照每千人口4张床位的配置标准,严格控制县级医院建设规模和大型设备配置,禁止超标准扩张。鼓励资源集约化,支持建立区域检查检验中心,推行临床检验结果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医疗资源进行整合、重组和改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