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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工作职责(一)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机构的职责:1、制定应急处理工作领导机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2、审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应急处理预案;3、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处理预案;4、统一指挥应急处理工作;5、调配各类应急处理资源;6、决定向系统内上级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7、审定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事项;8、总结应急处理工作经验教训;9、决定向监管机构、政府职能部门、银行业协会等系统外职能部门报告应急处理相关事项;10、决策应急处理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二)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1、参照《中国银行业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示范文本》,制订符合本行实际的应急处理预案;2、有计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应急处理预案的演练等预警工作;3、接收辖属机构上报有关服务突发事件信息,提出服务突发事件级别判定意见;4、组织实施应急处理预案;5、指导督促营业网点应急处理预案的执行;6、联系监管机构、政府职能部门、银行业协会等系统外职能部门协调处理服务突发事件,及时报送有关应急处理情况;7、按权限对外披露相关信息;8、收集、整理、保管应急处理档案资料;9、完成应急处理工作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的职责1、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应急处理预案;2、及时向系统内上级机构上报有关应急处理信息;3、根据实际情况,联系相关系统外职能部门协助处理服务突发事件;4、落实应急处理预案的演练工作;5、完成系统内上级机构交办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事项。第三章服务突发事件级别界定第八条级别划分按事件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涉及人数、可控性及影响程度、范围等,服务突发事件可划分为三个级别:(一)特大服务突发事件(Ⅰ级)指致使多个营业网点不能正常营业,影响银行正常服务的群体性服务突发事件。包括营业网点挤兑、多个营业网点受自然灾害破坏、多个营业网点业务系统故障等服务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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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重大服务突发事件(Ⅱ级)指致使单个营业网点不能正常营业,影响银行正常服务,妨碍客户利益的群体性或个体性服务突发事件。包括单个营业网点受自然灾害破坏、单个营业网点业务系统故障、抢劫客户财产等服务突发事件。(三)较大服务突发事件(Ⅲ级)指扰乱单个营业网点正常经营秩序,影响银行正常服务的个体性服务突发事件。包括客户在营业网点突发疾病、遭受人身伤害、寻衅滋事、客流激增、不合理占用银行服务资源、重大失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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