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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九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
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二十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
f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第二十一条甲方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女职工、未
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第二十二条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
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十五条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
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劳动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
f《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八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
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
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条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
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事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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